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4號原告 曾德煌 被告 劉楊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3,667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