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字第342號原告 江金璋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當事人及其住居所地址,被告若為自然人,請提出該當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被告若為法人,請提出該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並說明本院就該訴訟有何管轄權(按訴訟,係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