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號2樓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029號被告丙○
○、甲○○、乙○○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甲○○、乙○○等涉有詐欺犯罪嫌疑,
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7029號
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
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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