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甲○○
            2之8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原告與被告簽訂之「合夥股份讓渡書」影本1件(原
  告起訴時漏未檢附,僅檢附 林寶卿 部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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