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甲○○
2之8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原告與被告簽訂之「合夥股份讓渡書」影本1件(原
告起訴時漏未檢附,僅檢附 林寶卿 部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