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938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貳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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