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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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號B1
乙○○
號B1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一案,抗告人聲
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97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