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號B1
      乙○○
            號B1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一案,抗告人聲
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97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