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2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25日下午3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3.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
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
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