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 王方興
劉一信 李淑惠 吳龍泉 譚湘捷 古信鳳 高慧珍 黃綉閔 吳敏華 莊淑玲 劉惠玲 曾 蔡喜美 曾馨德 曾獻世 曾馨嫻 曾馨儀 黃福妹 郭馨文 郭純伶 郭美蘭 郭美秀 陳桂紅 周添廷 林辰芬 劉桃 陳祖明 蔡水扲 劉明敏 劉鴻瑛 劉謝秀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被告 蔡華齡
李祈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1年12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