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9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蔡明委 相對人君威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順興 人兼法定代理 張品聰 人兼法定代理 謝瓊雲 人法定代理人 葉秀穎 (原名 葉月瑩 )法定代理人 葉月爾 相對人 張慧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君威爾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漏列法定代理人「張品聰」、「謝瓊雲」、「葉秀穎(原名葉月瑩)」、「葉月爾」,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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