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再審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梁錦泉 代理人再審相對人 劉冠麟
莊淵棋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蔡義泰 代理人再審相對人 史靜芬
蔡義興 朱志煌 周勝鄰 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6日本院101年度簡抗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簡抗字第15號事件於民國
101年8月6日所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0月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9日寄存送達於再審聲請人住所地警察機關,並於同年月19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劉兆菊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