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志宏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78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裁判書、戶口名簿、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入監直接調查表㈠至㈥、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經綜衡其情,認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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