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61號原告 林奎百 被告 張博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博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3,00
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6,24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74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