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告林○○訴訟代理人 李嘉耿 律師
張淳軒 律師被告龎○○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原經辯論終結,茲因就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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