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逸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逸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李逸稼因重傷害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民國108年9月20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附表:受刑人李逸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8日│102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06、508、509、1035號│506、508、509、103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8日│104年4月8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8月20日│104年8月2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51號│2851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有│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期徒刑8月(已執畢)│└───────────┴───────────┴───────────┘┌───────────┬───────────┬───────────┐│編號│3││├───────────┼───────────┼───────────┤│罪名│共同犯重傷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09、103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更㈠字第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