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甲○○聲請人戊○○聲請人丁○○聲請人己○○聲請人庚○○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及郵票三十四元十份,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