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