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