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審上訴許可意見書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一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一、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詳如上訴狀所載。
二、查上訴人所表明之上訴理由,無非以: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在存之訴,係以系爭本票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簽賭所簽發,被上訴人則主張因借貸而執有,依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八五號、四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0號判例意旨,應由被上訴人就主張之借貸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未令被上訴人就借貸事實先負舉證責任,而以上訴人未能證明系爭本票係為簽賭而簽發而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有違證據法則等語為論據。經核該項爭執在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其上訴應予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添具意見如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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