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金字第1號上訴人 白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孜 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105年2月5日減縮聲明狀更正訴之聲明欄記載重新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