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相對人 鍾雲城 相對人 林炎鏢 相對人 歐秋月 相對人 惠棠 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惠媚 相對人 簡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惠棠建設有限公司、簡照明於民國103年4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擔保債權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18,600,000元、18,600,000元、18,600,000元、18,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3年4月22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惠棠建設有限公司、簡照明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分期付款買賣交易契約所載租金、貨款、價金、墊款及票據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惠棠建設有限公司於103年4月23日、103年9月17日邀同相對人簡照明為連帶保證人分別與聲請人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總價款各為64,274,460元、21,424,800元,約定應分期按月償還,如有一期價款到期未付或所簽發之票據遭受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處分致被退票或遲延付款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惠棠建設有限公司、簡照明為給付分期款所交付其所簽發之本票,經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依上開約定,本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現相對人惠棠建設有限公司、簡照明尚負欠聲請人本金49,552,8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部分之不動產業經分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鍾雲城、林炎鏢、歐秋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影本、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會計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通知相對人鍾雲城、林炎鏢、歐秋月、惠棠建設有限公司、簡照明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鍾雲城、林炎鏢、歐秋月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新䒟││784│田│103.62│10分之5│鍾雲城(權利│││││││││││範圍:10分之│││││││││││1)、林炎鏢│││││││││││(權利範圍:│││││││││││10分之2)、│││││││││││歐秋月(權利│││││││││││範圍:10分之│││││││││││1)、簡照明│││││││││││(權利範圍:│││││││││││10分之1)│├──┼───┼────┼────┼────┼────────┼─┼─────────┼──────┼──────┤│002│南投縣│南投市│新䒟││784-5│建│205.85│全部│鍾雲城│├──┼───┼────┼────┼────┼────────┼─┼─────────┼──────┼──────┤│003│南投縣│南投市│新䒟││784-7│建│211.49│全部│林炎鏢│├──┼───┼────┼────┼────┼────────┼─┼─────────┼──────┼──────┤│004│南投縣│南投市│新䒟││784-9│建│214.86│全部│林炎鏢│├──┼───┼────┼────┼────┼────────┼─┼─────────┼──────┼──────┤│005│南投縣│南投市│新䒟││784-11│建│209.18│全部│歐秋月│├──┼───┼────┼────┼────┼────────┼─┼─────────┼──────┼──────┤│006│南投縣│南投市│新䒟││784-12│建│206.23│全部│簡照明│├──┼───┼────┼────┼────┼────────┼─┼─────────┼──────┼──────┤│007│南投縣│南投市│新䒟││784-14│田│63.32│10分之5│鍾雲城(權利│││││││││││範圍:10分之│││││││││││1)、林炎鏢│││││││││││(權利範圍:│││││││││││10分之2)、│││││││││││歐秋月(權利│││││││││││範圍:10分之│││││││││││1)、簡照明│││││││││││(權利範圍:│││││││││││10分之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283│南新路293之1號│新䒟段784-5地│集合住宅、停車│一層:121.28、二│陽台:22.16│全部│鍾雲城││││││號│空間、涼亭、鋼│層:59.76、三層││││││││││筋混凝土造、4│:93.92、四層:││││││││││層│79.2、屋頂突出物│││││││││││:5.62,合計:│││││││││││359.78│││││├──┼───┼───────┼───────┼───────┼────────┼───────┼───┼──────┼─────┤│002│1285│南新路293之3號│新䒟段784-7地│集合住宅、停車│一層:113.28、二│陽台:11.77│全部│林炎鏢││││││號│空間、鋼筋混凝│層:74.08、三層││││││││││土造、4層│:72.33、四層:│││││││││││42.35,合計:│││││││││││302.04│││││├──┼───┼───────┼───────┼───────┼────────┼───────┼───┼──────┼─────┤│003│1287│南新路293之5巷│新䒟段784-9地│集合住宅、停車│一層:111.56、二│陽台:11.77│全部│林炎鏢│││││3號│號│空間、鋼筋混凝│層:74.08、三層││││││││││土造、4層│:72.33、四層:│││││││││││42.35,合計:│││││││││││300.32│││││├──┼───┼───────┼───────┼───────┼────────┼───────┼───┼──────┼─────┤│004│1289│南新路293之5巷│新䒟段784-11地│集合住宅、停車│一層:109.85、二│陽台:11.77│全部│歐秋月│││││7號│號│空間、鋼筋混凝│層:74.08、三層││││││││││土造、4層│:72.33、四層:│││││││││││42.35,合計:│││││││││││298.61│││││├──┼───┼───────┼───────┼───────┼────────┼───────┼───┼──────┼─────┤│005│1290│南新路293之5巷│新䒟段784-12地│集合住宅、停車│一層:109.85、二│陽台:11.38│全部│惠棠建設有限│││││9號│號│空間、鋼筋混凝│層:74.08、三層│││公司│││││││土造、4層│:72.33、四層:│││││││││││42.35,合計:│││││││││││29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