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忠義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76號、104年度偵字第1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忠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壹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王忠義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576、1896號偵查後,認為被告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等罪,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然依其供述、共同被告 陳麗雅 之供述、證人 王世強 等人之證述、相驗、解剖、鑑定報告及照片等、醫療機構就診紀錄及病歷等、檢察官勘驗及警消處理相關報告等、投保、理賠等保險資料、財產所得查詢及金融機構交易明細等、電話通信相關資料等、中央氣象局103年南投地區日出日沒時刻表等及其他卷證資料,足認被告王忠義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王忠義犯後領取存款並意圖出國,於民國104年4月5日在桃園機場欲出境至印尼時,為警拘提,是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王忠義否認犯行,且與共同被告陳麗雅就部分事實之供述,亦有不一致之情形,衡其2人為夫妻,關係密切,足認被告王忠義有勾串共犯之虞;再者,被告王忠義所犯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其可預期將來有罪判決之刑度非輕,被告王忠義為規避刑罰而妨礙追訴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認被告王忠義具有羈押之原因,經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王忠義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王忠義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4年7月30日將其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4年10月30日、104年12月30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辯護人固以:被告之前身體狀況即不佳,但長期的羈押對於被告的身體狀況影響非常的大,可說是一種對於身心的處罰,請求鈞院權衡羈押對於被告之影響。本件檢察官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而且動機薄弱,僅說明被告經濟狀況不好,所謂合理的懷疑並不一定是符合真實的情況。辯護人認為 吳木榮 法醫、 石台平 法醫之判斷,都是個人權威的己見,並不是通常認定的標準,不符合科學證據的定義,不應該採為證據。其餘尚未詰問之證人,應該都已經無勾串之虞等語。經查,本件經訊問被告後,佐以卷附證據及本院調查之證據,認被告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另尚有多位辯護人聲請之證人尚未詰問,其中復有多位證人與被告間具有親屬關係,是被告仍有與之串證之高度可能性存在,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其餘如上開所述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如惠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