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8號抗告人 江添祥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所定之數額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者,自不在得提起上訴或抗告之列。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為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2240元,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林哲賢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