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渝翔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莊慶洲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丁元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被告渝翔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隴台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73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被告唐渝翔、陳丁元、被告渝翔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隴台生、辯護人等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