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金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白明珠
盧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孜 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白明珠、盧慧君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2人分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2人提起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白明珠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上訴人盧慧君部分為7,69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845元。是上訴人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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