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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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260號聲請人甲○○
頭段7相對人乙○○
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3月
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與相對人丙○○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月20日至100年1月19日止共6年,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3月29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總計為2,800,000元,並簽發⑴發票日94年1月20日,票面金額2,500,000元,到期日94年7月20日,⑵發票日94年5月29日,票面金額300,000元,到期日94年7月29日之本票各乙紙予聲請人,並有本票可憑。詎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迭經催討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列抵押物之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為相對人,如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則其聲請自非適法。經查,相對人乙○○為擔保其與相對人丙○○對於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上開抵押權,而相對人既未依約清償債務,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前開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4年10月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丙○○部分,依卷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相對人丙○○對系爭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是聲請人列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26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市││千甲││62│建│││60.03│全部│相對人乙○○│││││││││││││所有│├──┼───┼────┼────┼────┼───────┼─┼──┼──┼──────┼─────────┼──────┤│002│新竹市││千甲││63│建│││80.35│全部│相對人乙○○│││││││││││││所有│├──┼───┼────┼────┼────┼───────┼─┼──┼──┼──────┼─────────┼──────┤│003│新竹市││千甲││64│建│││15│全部│相對人乙○○│││││││││││││所有│└──┴───┴────┴────┴────┴───────┴─┴──┴──┴──────┴─────────┴──────┘┌─────────────────────────────────────────────────────────────────┐│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2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70│新竹市○○○○段62│住家用,│1層│││││79.72│││平方公│全部│相對人││││甲路387│、63、64│加強磚造│79.72││││││││尺││乙○○││││巷17號│地號│,1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