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聲請人 趙富花 (即 陳光令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趙富花(即陳光令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同股票分配協議書之印鑑)。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