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368元,應繳裁
   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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