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16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1,735,455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
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