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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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良
陳學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319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39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良、陳學中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等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510 號(110.12.30)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移調 字第 1476 號(110.12.30)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訴 字第 1486 號裁定(111.06.2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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