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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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良
陳學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319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39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良、陳學中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等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