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 李慧曦 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威帆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