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柏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5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附表:受刑人林柏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處有期徒刑6月│處有期徒刑10月│處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12.07│99.01.13│99.04.25│├────────┼────────┼────────┼────────┤│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緝│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958號│緝字第66號、毒偵│緝字第66號、毒偵││││字第2244號│字第224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47│99年度訴字第2314│99年度訴字第2314││事││1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24│99.09.20│99.09.20│├─┼──────┼────────┼────────┼────────┤││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2314│99年度訴字第2314││判││471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13│99.10.11│99.10.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1025號(併臺│第12955號(併臺│第12955號(併臺│││中地檢100年度執│中地檢100年度執│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2094號)│更字第2094號)│更字第2094號)││├────────┴────────┴────────┤││編號1至6及8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處有期徒刑7月│處有期徒刑7月│處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1.13│99.04.25│99.08.11│├────────┼────────┼────────┼────────┤│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緝字第66號、毒偵│緝字第66號、毒偵│第26050號│││字第2244號│字第224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14│99年度訴字第2314│100年度易字第78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20│99.09.20│100.03.31│├─┼──────┼────────┼────────┼────────┤││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14│99年度訴字第2314│100年度易字第787││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11│99.10.11│100.05.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100年度執│││第12955號(併臺│第12955號(併臺│字第5700號(併臺│││中地檢100年度執│中地檢100年度執│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2094號)│更字第2094號)│更字第2094號)││├────────┴────────┴────────┤││編號1至6及8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處有期徒刑7月│處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1.06│99.09.02晚上11時│││││至09.03凌晨2時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檢察署100年度偵││││2905號│字第2249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00│100年度易字3832│││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22│101.01.06││├─┼──────┼────────┼────────┼────────┤││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00│100年度易字3832│││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8.22│101.0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124號│字第2302號│││├────────┴────────┴────────┤││編號1至6及8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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