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66號聲請人 阮仁佑 相對人 林棍勇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186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7年12月31日│20,000元│98年3月31日│98年4月1日│WG0000000││├──┼───────────┼─────────┼───────────┼───────────┼────────┼──┤│002│97年12月31日│20,000元│98年4月30日│98年5月1日│WG0000000││├──┼───────────┼─────────┼───────────┼───────────┼────────┼──┤│003│97年12月31日│20,000元│98年5月31日│98年6月1日│WG0000000││├──┼───────────┼─────────┼───────────┼───────────┼────────┼──┤│004│97年12月31日│20,000元│98年6月30日│98年7月1日│WG0000000││├──┼───────────┼─────────┼───────────┼───────────┼────────┼──┤│005│97年12月31日│20,000元│98年7月31日│98年8月1日│WG0000000││├──┼───────────┼─────────┼───────────┼───────────┼────────┼──┤│006│97年12月31日│20,000元│98年8月31日│98年9月1日│WG0000000││├──┼───────────┼─────────┼───────────┼───────────┼────────┼──┤│007│97年12月31日│20,000元│98年9月30日│98年10月1日│WG0000000││├──┼───────────┼─────────┼───────────┼───────────┼────────┼──┤│008│97年12月31日│20,000元│98年10月31日│98年11月1日│WG0000000││├──┼───────────┼─────────┼───────────┼───────────┼────────┼──┤│009│97年12月31日│20,000元│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1日│WG0000000││├──┼───────────┼─────────┼───────────┼───────────┼────────┼──┤│010│97年12月31日│20,000元│98年12月31日│99年1月1日│WG0000000││├──┼───────────┼─────────┼───────────┼───────────┼────────┼──┤│011│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1月31日│99年2月1日│WG0000000││├──┼───────────┼─────────┼───────────┼───────────┼────────┼──┤│012│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2月28日│99年3月1日│WG0000000││├──┼───────────┼─────────┼───────────┼───────────┼────────┼──┤│013│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3月31日│99年4月1日│WG0000000││├──┼───────────┼─────────┼───────────┼───────────┼────────┼──┤│014│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4月30日│99年5月1日│WG0000000││├──┼───────────┼─────────┼───────────┼───────────┼────────┼──┤│015│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5月31日│99年6月1日│WG0000000││├──┼───────────┼─────────┼───────────┼───────────┼────────┼──┤│016│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6月30日│99年7月1日│WG0000000││├──┼───────────┼─────────┼───────────┼───────────┼────────┼──┤│017│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7月31日│99年8月1日│WG0000000││├──┼───────────┼─────────┼───────────┼───────────┼────────┼──┤│018│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8月31日│99年9月1日│WG0000000││├──┼───────────┼─────────┼───────────┼───────────┼────────┼──┤│019│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9月30日│99年10月1日│WG0000000││├──┼───────────┼─────────┼───────────┼───────────┼────────┼──┤│020│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10月31日│99年11月1日│WG0000000││├──┼───────────┼─────────┼───────────┼───────────┼────────┼──┤│021│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11月30日│99年12月1日│WG0000000││├──┼───────────┼─────────┼───────────┼───────────┼────────┼──┤│022│97年12月31日│30,000元│99年12月31日│100年1月1日│WG0000000││├──┼───────────┼─────────┼───────────┼───────────┼────────┼──┤│023│97年12月31日│30,000元│100年1月31日│100年2月1日│WG0000000││├──┼───────────┼─────────┼───────────┼───────────┼────────┼──┤│024│97年12月31日│30,000元│100年2月28日│100年3月1日│WG0000000││├──┼───────────┼─────────┼───────────┼───────────┼────────┼──┤│025│97年12月31日│30,000元│100年3月31日│100年4月1日│WG0000000││├──┼───────────┼─────────┼───────────┼───────────┼────────┼──┤│026│97年12月31日│30,000元│100年4月30日│100年5月1日│WG0000000││├──┼───────────┼─────────┼───────────┼───────────┼────────┼──┤│027│97年12月31日│30,000元│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1日│WG0000000││├──┼───────────┼─────────┼───────────┼───────────┼────────┼──┤│028│97年12月31日│30,000元│100年6月30日│100年7月1日│WG0000000││├──┼───────────┼─────────┼───────────┼───────────┼────────┼──┤│029│97年12月31日│30,000元│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1日│WG0000000││├──┼───────────┼─────────┼───────────┼───────────┼────────┼──┤│030│97年12月31日│30,000元│100年8月31日│100年9月1日│WG0000000││├──┼───────────┼─────────┼───────────┼───────────┼────────┼──┤│031│97年12月31日│30,000元│100年9月30日│100年10月1日│WG0000000││├──┼───────────┼─────────┼───────────┼───────────┼────────┼──┤│032│97年12月31日│30,000元│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1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