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全
被 告 皇家金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芳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廖柏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證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
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