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鳳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康政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1月10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0100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康政豪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4日17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以手機上
網登入(暱稱康政豪)臉書FACEBOOK網頁,因網友(暱稱張
予馨)在公民割草臉書下貼文:「連愛河的魚兒,也集體卡
韓啦!」並有愛河魚群在岸上及 韓國瑜 照片。被移送人在上
開文章下留言「宰了它全家」等言論,案經警方網路巡邏後
發現,認被移送人不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
5款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規定定有明文。惟所謂謠言係指不實之情事,行為人將不實
之情事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不實情事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
懼與恐慌,因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
非行。
三、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涉嫌觸犯前開規定,無非係以被移送人
之供述及臉書「公民割草行動」社團網頁留言紀錄翻拍照片
為據,並為被移送人所不爭執,堪認被移送人確有前揭「宰
了它全家」之留言無訛。然貼文照片及文字敘述有魚兒亦有
韓國瑜,倘認留言中「它」係指魚兒,指涉他人宰了魚兒全
家,則從貼文內容下方尚有愛河魚全跳出之新聞字樣及照片
與留言之連結,顯見客觀上尚不足認有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
恐慌,因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虞。又若「它」非指涉魚兒,
此客觀上僅為被移送人宣示其想法之言論,並未虛構草擬不
實之情事,難謂屬於謠言,縱有危害他人之用語,亦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違序行為有間。從而
爰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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