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卓恩婷
被 告 黃呂錦秀 即 黃啟峰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鳳簡字第6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8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日下
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啟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
陸萬零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啟峰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黃啟峰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24日起至98
年12月24日止,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
率按年息9.99%固定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
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黃啟
峰未依約還款,迄至94年6月24日止,尚欠本金460,435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然訴外人黃啟峰已於98年6月3日
死亡,被告為其唯一繼承人,並未聲明限定或拋棄繼承,自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啟峰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判決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放款帳務
明細查詢、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被繼承人黃啟峰之除戶謄本
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啟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所示
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
合計5,0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