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265號
原   告  鄭素真
被   告  鄭伊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依其起訴狀之內容,本件
訴訟標的應為租賃契約關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
返還請求權等,惟被告住所地於起訴時係在臺中市○○區○
○○街○○號四樓之3,而非起訴狀所載之新北市○○區○○
○路○○巷○○○號四樓,此除經被告具狀陳明外,並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1件在卷可稽。且依卷附原告提出之兩
造間所簽立租賃契約書所載,雙方並無任何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之約定。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
有違誤。
三、茲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