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24號
原   告  柯姿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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