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鳳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被移送人 洪承浤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1月2日東警偵字第10930002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洪承浤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31日7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巷○○○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經由網際網路以帳號「洪承浤」登入臉書
社群網站,張貼而散佈「奧步已經開始了,距離大選只剩
13天,沒有人收到選舉公報和投票通知書,往年投票前兩
週早就收到了,今年中選會說投票前兩天才會寄到。為什
麼要這麼晚才寄?萬一有錯,如果有人沒收到,不知道要
去哪裡投票,要補發都來不及。趕快打電話去中選會,開
罵啊!抗議啊!」等語之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貼文截圖1張。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未經查證,亦無相關資料佐證即張貼上
開貼文乙節,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且上開貼文
內容要非事實,自屬散佈謠言無訛。又被移送人散佈上開貼
文之謠言於眾,其意顯在使中央選舉委員會無法順利執行選
務,而恐損及社會秩序及公眾利益,當足以引影響公共之安
寧。是核被移送人所為,應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
1項第5款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爰審酌
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