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 陳琮輝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葉惠枝
葉玉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