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9號原告 楊愛卿 (兼 賴敏勇 之承受訴訟人)
賴敏德 黃 賴淑玲 賴淑華 賴淑貞 黃玉敏 上列六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複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黃建復 律師原告 賴彩雲
黃 吳彩月 賴 黃素蘭 (即 賴文 之承受訴訟人) 賴建男 (即 賴文之 承受訴訟人) 賴文燕 (即賴文之承受訴訟人) 賴建成 (即賴文之承受訴訟人) 黃東海 黃玉芳 陳信平 (即陳 賴素貞 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凰 (即 陳賴素貞 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陳尚美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陳祁緯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陳玉洲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沛穎 (原名 陳又華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培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蘭 (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賴石溪
楊絨 賴文慶 賴文科 兼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亮 被告 賴寬重
孫絹 賴國彬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嘉蕾 訴訟代理人 黃筱玲 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應由陳信平、陳玉凰、陳尚美、陳祁緯、陳玉洲、陳沛穎(原名陳又華)、陳佳培、陳玉蘭為原告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賴黃素蘭 、賴文燕、賴建成、賴建男為原告賴文之承受訴訟人;楊愛卿為原告賴敏勇之承受訴訟人,各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本院前以另件關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3號民事判決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二、又查原告陳賴素貞、賴文、賴敏勇於本件起訴後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爰依職權命陳賴素貞之繼承人陳信平、陳玉凰、陳尚美、陳祁緯、陳玉洲、陳沛穎、陳佳培、陳玉蘭,賴文之繼承人賴黃素蘭、賴文燕、賴建成、賴建男,賴敏勇之繼承人楊愛卿各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