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38號上訴人 賴正修
賴秋榮 賴裕龍 賴明輝 視同上訴人 賴豐富 (原名: 賴樹根
賴樹林 賴樹茂 賴麒元 賴西源 賴錫宏 賴豪成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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