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再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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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救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106年度救字第9號駁回聲請之訴訟救助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0條第1項規定,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1.若以匯票方式繳納者,受款人處請填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以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者,可至銀行、便利商店或以ATM轉帳方式繳款。3.另可至本院繳納。)又再審聲請人復就本件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前亦曾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不就其同一理由之聲請訴訟救助再予處理,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