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蔡慶輝 相對人 陳秀珍 關係人永臻企業社(負責人:蔡慶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秀珍、蔡慶輝前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6月1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蔡慶輝、關係人永臻企業社(負責人蔡慶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蔡慶輝、關係人永臻企業社於105年10月13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626萬4000元,到期日106年11月4日之本票1紙交付聲請人。詎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積欠票款334萬2035元及利息。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土地及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2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湳西││156-11││00│02│35.00│32分之2││├──┼───┼────┼────┼────┼────────┼─┼──┼──┼──────┼─────────┼──────┤│002│彰化縣│社頭鄉│湳西││156-20││00│01│2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3│彰化縣社頭鄉湳│彰化縣湳西段15│三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4.59、二層:53.││全部│││││底路173巷70弄1│6-20地號│造,住家用│74、三層:39.47,合計│││││││2號│││: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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