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72號聲請人 侯炳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崇哲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378865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發票人姓名為何,形式上無法辨識,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