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林紀愛 被告 陳子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786
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其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而系爭執行事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萬4,0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執行事件卷內強制執行聲請狀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佰玖拾柒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叁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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