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號再審原告 張安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葉鍾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