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周國棟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9062號之執行事件,被告所持執行名義為本院士院景101司執吉字第
63210號債權憑證,其債權金額為美金78,036.45元,其訴請確認與被告間債權不存在之標的價額則為美金78,036.4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6,857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
6年11月2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匯率新臺幣30.202元折算,計算式:78,036.45元×30.202=2,356,8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