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進選任辯護人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玖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文進因護照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葉逸如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