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368號

原告 冼錦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榮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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