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20號債務人 謝慧芬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複代理人 許紅道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瑞營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6,780元,無其他獎金,另有領取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3,128元(12歲至15歲每月領取1,728元、15歲至18歲領取1,400元)等情,有薪資明細表、97、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縣善化鎮公所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證明書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32期,第1期至第4期每期清償13,500元,第5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20,100元,第13期至第20期每期清償14,916元,第2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38,916元,第25期至第32期每期清償34,716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67,52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配偶已殁)之子女郭宗軒(00年0月00日出生)現就讀善化高中、 郭宇倫 (00年
0月00日出生)即將就讀國一,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等情,有戶籍謄本、學生證等件在卷足憑,是債務人須獨力承擔家庭開銷及子女之生活費用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25,408元,雖已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合計23,497元【9,829+(6,834×2)=23,497】之標準,惟按所謂最低生活費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3項之規定,係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60所訂定,其目的係為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申請社會救助者是否符合同條第1項所謂之低收入戶,以照顧低收入戶者並協助其自立。因之,不僅低收入戶所得申請生活扶助之程度,依同法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且其所得受領之現金給付亦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收入差別訂定之,從而「最低生活費標準」並非低收入戶實際生活扶助之金額(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747號判決意旨參照)。執此,判斷債務人更生方案中生活必要支出之程度及其金額,自不宜概以前揭最低生活費為度,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倘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確實皆屬必要花費,縱逾前開標準,亦尚難遽以認定債務人未盡力撙節開支,始與更生程序係為謀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之目的無違。考量債務人之配偶已去世,與年事已高之公公及罹病並領有殘障手冊之婆婆同住,除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外,尚須照料公婆生活,實際負擔之子女之教育、家庭生活費用較高,衡情確屬必要,扣除子女之教育、生活費用後,酌留自身生活開銷約8,345元,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依長子成年時期及領取特殊境遇津貼數額之不同,分階段提高清償金額,並延長清償期間達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每月必要開支過高,且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又其個人支出縱逾政府所公佈最低生活標準,是否即可認為債務人未盡力償債,非可一概而論,仍須於個案上審視各項支出是否有與其生活上、職業上顯然無關之花費,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實際上無人可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業如前述,而其所列舉之相關費用均僅足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確已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降低自身生活需求及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需要,以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1)薪資收入扣除必要費用部分:││第1期至第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3,500元。││第5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20,100元。││第13期至第20期:每期清償14,916元。││第2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38,916元││第25期至第32期每期清償34,716元││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32期,於每期末月15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用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259,490元。││4、清償總額:新台幣767,520元。││5、清償成數:33.97%││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4期│第5~12期│第13~20期│第21~24期│第25~32期│├──┼────┼─────┼────┼────┼────┼─────┼─────┼─────┤│一│安泰商業│196,903│8.71%│1,176│1,751│1,299│3,390│3,024│││銀行││││││││├──┼────┼─────┼────┼────┼────┼─────┼─────┼─────┤│二│中國信託│533.616│23.62%│3,189│4,748│3,523│9,192│8,200│││商業銀行││││││││├──┼────┼─────┼────┼────┼────┼─────┼─────┼─────┤│三│臺灣土地│53,739│2.38%│321│478│355│926│826│││銀行││││││││├──┼────┼─────┼────┼────┼────┼─────┼─────┼─────┤│四│國泰世華│342,409│15.15%│2,045│3,045│2,260│5,896│5,260│││商業銀行││││││││├──┼────┼─────┼────┼────┼────┼─────┼─────┼─────┤│││五│渣打國際│282,754│12.51%│1,689│2,514│1,866│4,868│4,343│││商業銀行││││││││├──┼────┼─────┼────┼────┼────┼─────┼─────┼─────┤│六│勞工保險│96,826│4.29%│579│862│640│1,670│1,489│││局││││││││├──┼────┼─────┼────┼────┼────┼─────┼─────┼─────┤│七│永豐商業│109,473│4.84%│653│973│722│1,884│1,680│││銀行││││││││├──┼────┼─────┼────┼────┼────┼─────┼─────┼─────┤│八│台新資產│147,264│6.52%│880│1,311│973│2,537│2,263│││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九│台灣金聯│251,451│11.13%│1,503│2,237│1,660│4,331│3,864│││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萬榮行銷│245,055│10.85%│1,465│2,181│1,618│4,222│3,767│││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259,490│100%│13,500│20,100│14,916│38,916│34,716│└───────┴─────┴────┴────┴────┴─────┴─────┴─────┘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